Carbon Data · CBAM · Emission Intensity

金沙国际碳排与企业全球碳数据分析

金沙国际碳排板块拆解企业碳数据最容易被误读的三个环节:Scope 1/2/3 到底分别在算什么、减排目标究竟是绝对排放还是碳强度、以及CBAM进入正式阶段以后产品级碳数据怎样连接到真实供应链。

Scope 1Scope 2Scope 3 Absolute EmissionEmission Intensity CBAMEmbedded Emission
企业Scope 1 2 3碳排柱状图和碳强度趋势曲线并标注数据状态与置信度的碳数据看板界面示意图
Scope 3通常以估算为主,置信度天然低于经审计的Scope 1/2数据

金沙国际碳排:Scope 1、Scope 2和Scope 3到底分别在计算什么,为什么不能简单相加以后就开始排名?

先把三个范围拆开看,而不是先看总数。Scope 1指企业自己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比如工厂锅炉烧煤、水泥窑本身的燃烧过程、企业自有车队烧的柴油。这部分数据通常是三个范围里数据质量最好的,因为大多可以直接从燃料采购量或者计量表读数换算,企业自己最清楚自己烧了多少燃料,审计起来也相对容易核实。

Scope 2是外购电力、蒸汽、热力和冷力对应的间接排放。企业自己不燃烧任何东西,但用的这度电在发电端产生了排放,这部分算到用电企业头上。这里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口径分叉:同一家企业的Scope 2数字,用"地区平均法"按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算,和用"市场法"按企业实际签的绿电合同、可再生能源证书算,可以差出好几倍。一家买了大量绿电证书的企业,市场法下的Scope 2可能接近零,但地区平均法下可能还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两个数字都"对",但回答的是不同问题,平台如果只显示一个数字而不注明用的是哪种方法,比较就没有意义。

Scope 3是价值链里除了Scope 1和Scope 2之外的所有间接排放,GHG Protocol把它拆成上下游一共十五个类别,常见的包括采购的原材料和服务、资本货物、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上下游运输配送、员工通勤和商务差旅、售出产品的使用阶段、报废回收处理等。对一家制造业出口工厂来说,自己厂区烧的燃料加上买的电往往只占它对气候影响的一小部分,真正的大头在上游原材料采购和下游产品使用阶段,这两块都算在Scope 3里。一家生产大型家电的企业,产品卖出去以后消费者用上十年电,这十年的用电排放全部要计入这家企业的Scope 3,数字往往比它自己厂区排放大出一个数量级。

把三个范围直接加总成一个数字然后拿去排名,问题出在这三块的数据可信度完全不在同一个层级。Scope 1基本是Reported或者Calculated,可信度高;Scope 2看方法选择不同结果会漂移;Scope 3绝大部分是Estimated,靠行业平均排放因子乘以采购金额或者产量估出来,少数领先企业才有能力往下追到具体供应商的实际数据。三个可信度不同的数字直接相加,总数的置信度实际上被最弱的那一环拉低了,但排名表上看到的只是一个干净的总数,看不出这个总数里有多少是真金实料、多少是模型估的。

更麻烦的是企业之间的披露完整度根本不一致。某跨国零售企业如果老老实实按十五个类别把Scope 3全部披露出来,数字会非常大,因为它卖出去的商品在客户手里使用、最后报废,这些环节全部要计入;而某同规模的竞争对手可能只披露了其中一两个类别,比如只算了员工商务差旅,就对外宣称"已披露Scope 3"。两家公司如果按总排放量排名,认真披露的那家反而显得"排放更高",实际上只是它把该算的都算了,而另一家没有算全。这不是排放数据本身的问题,是完整度的问题,但表面上看起来像是排放表现的差异。

跨国、跨行业的差异会进一步放大这个问题。欧盟在CSRD和ESRS框架下,企业要做双重重要性评估,如果Scope 3被判定为重大议题就必须披露;美国加州相关法规要求达到一定营收规模的企业从2026年起要报告Scope 1、Scope 2和Scope 3排放;而在不少亚洲司法辖区,Scope 3披露目前仍然是自愿性质,企业披露与否、披露到哪个类别,很大程度取决于当地监管要求和企业自身能力,不是行业普遍统一的动作。这意味着一家受严格监管的企业和一家未受同等监管的企业,哪怕业务规模、行业相近,Scope 3的披露深度也可能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直接横向比较总排放数字,比的其实是监管强度和披露意愿,不是实际的气候影响。

平台在处理这类数据时,不会把三个范围自动合并成一个用于排名的总量。每个范围单独标注数据状态——是企业直接披露的Reported,是基于披露数据换算出来的Calculated,还是模型估算的Estimated,如果企业完全没有披露某个范围,标注为Missing,而不是按零处理。如果确实需要显示一个总量作为参考,会同时标出这个总量里Scope 3占比多少、覆盖了十五个类别里的几个、整体置信度是High、Medium还是Low,让使用者自己判断这个总数能不能拿来和另一家公司比。单纯的排名榜单如果不带这些标注,本质上是在用一个模糊的数字制造一种虚假的精确感。

这类数据本身也有做不到的地方。即便是被判定为Reported的Scope 3数据,往回追溯也往往依赖供应商提供的排放因子或者行业平均值,很难做到像Scope 1那样直接核实到具体燃烧记录;跨行业比较Scope 3占总排放的比例更没有意义,因为价值链结构完全不同——一家纯组装型企业和一家原材料开采型企业,即便同属制造业,上游排放的构成也是两回事。平台能做的是把每个数字的来源和局限性摆出来,而不是假装所有排放数字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一家企业宣布2030年减排50%以后,怎样判断目标采用的是绝对排放还是碳强度?

"到2030年在2020年基础上减排50%"这句话单独看完全没法判断企业到底承诺了什么,因为它可能说的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一种是绝对排放,指企业排放总量本身要砍掉一半,不管这家企业到时候是变大了还是变小了;另一种是碳强度,指单位产出的排放量减半,分母可以是营业收入、可以是产量、也可以是能耗或者其他产出指标。这两种目标看起来都叫"减排50%",但对应的实际排放轨迹可能完全相反。

绝对排放讲的是一个总量数字,单位通常是吨二氧化碳当量,不做任何标准化处理。企业如果承诺绝对减排,意味着不管业务扩张还是收缩,总排放这个分子本身要往下走。这类目标对使用者来说最直观,也最容易验证——只要看历年披露的总排放数字有没有按承诺的曲线往下降就行,不需要额外关心分母是什么,也不用担心业务规模变化把结论带偏。

碳强度讲的是效率,是把总排放除以某个产出指标以后得到的比值。常见的分母包括营业收入、产量、有时也用能耗总量做分母。碳强度下降,说明企业每生产一单位产出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减少,反映的是效率改善,但这件事和总排放到底是涨是跌,是两个独立的问题——效率在改善,不代表总量在减少,这也是这类目标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举一个具体的对照场景。企业A承诺的是碳强度目标:以2020年每百万元营收对应的排放量为基准,到2030年降低50%。如果企业A的营收在这十年里增长了两倍,即便单位营收的排放强度真的降了50%,总排放量算下来仍然是上升的,因为营收增长的幅度超过了强度下降的幅度。企业B承诺的是绝对目标:到2030年总排放量比2020年低50%,不管营收怎么变。如果企业B在这十年里营收也在增长,但通过替换能源结构、提升能效把总排放砍了下来,那么它的碳强度实际下降幅度会比表面看到的百分之五十还要更大。两家企业同样喊出"减排50%",十年后企业A的总排放可能比2020年还高,企业B的总排放确实腰斩,方向完全相反。

反过来的情形同样存在。如果一家企业业务规模在收缩,产量或者营收下降,总排放跟着往下走,绝对排放数字会很好看;但如果它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没有同步改善,单位产出的排放强度可能不降反升,因为固定的能耗比如厂房照明、设备待机,被摊薄到更少的产出上。这种情况下,如果只看碳强度这一个指标,反而会得出这家企业效率变差的结论,但实际上它的气候影响总量是在下降的。绝对排放和碳强度经常会给出方向相反的信号,单独看任何一个都可能误判企业真实的减排路径。

国际上对这两类目标的接受度并不统一。科学碳目标倡议在审核企业近期目标时,对大多数行业要求以绝对减排为主,只在少数特定行业和场景下,比如电力行业按发电强度、部分快速增长的行业,接受强度目标作为补充;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本质上是对绝对排放总量设上限;而不少国家层面的气候承诺历史上采用的是碳强度口径,比如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对应的排放量作为国家自主贡献的衡量方式。这意味着同样一句减排目标,出现在企业层面、国家层面、不同行业规范里,背后对应的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计算方式,不能把企业目标、国家目标、行业目标混在一起直接比较增速快慢。

平台在收录企业减排目标时,第一步是把目标类型明确标注出来——是绝对排放还是碳强度,如果是碳强度还要进一步标注分母定义是营收、产量还是能耗,以及分母本身用的是哪一年的口径、有没有因为剥离并购而调整过。第二步是尽量同时展示绝对排放和碳强度两条曲线的历史走势,而不是只呈现企业自己对外强调的那一条,如果企业只披露了强度数据没有披露对应的绝对排放总量,会标注为Missing而不是自己去反推一个数字。第三步是对比目标基准年有没有因为并购剥离发生重述,重述前后的原始数值和重述后数值都要保留痕迹,不能让企业悄悄换了基准年之后看起来进度更快。

这类判断也有做不到的地方。如果企业只披露强度目标而完全不公开总排放数字,外部没有办法单纯靠强度曲线反推出准确的绝对排放走势,因为还需要同期营收或产量的确切数字,而这类经营数据本身也可能因为业务重组而口径不连续;即便两个数字都有披露,分母的定义比如营收是否包含被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在不同企业之间也未必完全可比。平台能做的是把类型、口径、有没有缺失都摆清楚,而不是替企业下这个目标到底算不算真减排这样的结论。

亚洲出口工厂产品隐含碳排数据经过供应链传递给欧盟进口商用于CBAM申报和碳成本核算的跨境流程图
CBAM定义性阶段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六个行业

CBAM进入正式阶段以后,出口企业为什么越来越需要把产品碳数据连接到真实供应链?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从2026年1月1日起进入定义性阶段,此前2023年到2025年是过渡申报期,进口商只需要按季度申报产品的隐含排放数据,不需要实际购买CBAM证书、也不涉及真金白银的成本。进入定义性阶段以后,情况变了:申报的隐含排放数据不再只是一份报表,而是要和进口商未来需要购买的证书数量直接挂钩,数据准不准,直接影响进口成本算得对不对。这个变化本身,就足以让不少出口企业重新审视自己手上的碳数据到底能不能经得起核实。

目前CBAM覆盖的行业只有六个: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覆盖的是这几类行业里被列入清单的具体商品,不是覆盖这几个行业的全部产品线,更不是覆盖所有高碳行业。这一点容易被误读——不少讨论会把CBAM描述成已经覆盖了大部分工业品,但实际清单目前就是这六个行业,行业之外、清单之外的产品眼下并不在申报范围内,判断一家出口企业是否直接受影响,首先要看它的产品是否落在这六个行业的清单里。

2025年1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揽子实施与授权法案,把定义性阶段的具体操作细则,比如隐含排放的核算方法、申报流程进一步落实;同时提出了一项修法提案,方向是把CBAM的覆盖范围扩大到部分下游产品,并引入反规避措施,防止进口商通过简单加工、拆分交易等方式规避申报。需要说清楚的是,这只是一项提出的提案,截至目前还没有进入生效规则,不能写成CBAM已经扩大到下游产品,准确的说法是欧盟已经提出扩大范围和加强反规避的修法方向,正在走立法程序,具体条款、生效时间都还没有最终确定。

另一个关键时间点是CBAM证书的正式销售,定在2027年2月1日,届时会通过一个统一的中央平台启动销售。进口商在这之前需要做的核心工作,是把每一批进口商品对应的隐含排放数据准备扎实,因为证书购买数量直接由这个排放数字决定——排放数据算得越粗放、越依赖笼统估算,进口商未来要承担的成本不确定性就越大,这种不确定性最终会传导回上游的出口企业,变成合同条款、报价谈判里绕不开的一部分。

CBAM的核心机制是要求进口商申报商品的隐含排放,这个数字理论上可以用两种方式得到:一种是找到具体生产设施的实际产品级碳数据,顺着真实的供应链一路追溯到具体的生产批次;另一种是套用行业平均排放因子,不管这批货具体是哪个工厂、用什么工艺生产出来的,统一按一个行业平均值估算。定义性阶段之前,过渡期允许更大程度依赖行业默认值;但进入定义性阶段以后,申报数据越来越需要落到具体供应商、具体生产环节的真实碳数据,行业平均值只能作为兜底,不能长期作为主要依据来源。

举一个具体的场景。某亚洲出口工厂如果只能提供"我们生产的钢材属于某工艺类别"这类笼统信息,进口商在申报隐含排放时就只能套用这个工艺类别对应的行业平均排放因子——但同一个工艺类别下,不同工厂因为能源结构不同,比如有的用电网供电、有的自建了低碳电源,设备新旧程度也不同,实际排放可能差出不小的比例。如果这家工厂始终无法提供工厂层面、批次层面的真实碳数据,进口商申报时用的行业平均值可能明显偏离这批货物的真实排放水平,而这个偏差最终会体现在证书购买成本上,不管偏高还是偏低,对进口商和出口工厂长期的合作关系都不是好事,数据不透明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不同出口国、不同行业受到的影响并不一样。以钢铁和铝为主要出口产品的国家,因为这两个行业本身就在CBAM清单里,受到的直接影响最大,出口企业必须尽快具备产品级碳数据的申报能力;而以下游制成品为主的出口国,目前虽然不在CBAM现行清单内,但如果未来下游产品扩围的修法提案真的落地,受影响的行业范围会明显扩大。这也是为什么即便某个行业目前还不在CBAM清单里,提前建立产品级碳数据的追溯能力也不完全是浪费——修法方向已经摆在那里,清单会不会扩大是时间问题,不是方向问题。

平台在处理和CBAM相关的产品碳数据时,会明确区分数据来源——这个隐含排放数字是来自具体供应商、具体生产批次的Reported或者Calculated数据,还是用行业平均因子推算出来的Estimated数据,两者不能混在一起当成同一置信等级展示。对出口企业的碳数据追溯能力,平台也会单独评估——有没有把供应链拆到具体工厂和生产环节,还是只能提供笼统的行业或者国家层面数据,这直接决定了这家企业未来在CBAM申报链条里对进口商的可信度和议价空间。

这类数据也有明显做不到的地方。跨境供应链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平台很难独立核实最上游具体生产环节的真实排放数据,只能依赖企业自己披露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修法提案的具体条款在正式通过之前也存在变数,平台只能基于已经确认的事实清单更新分析,不会把还在立法程序中的提案内容当成已生效规则来展示,这也是为了避免企业根据还没有定案的规则提前做出误判性的合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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